国防中心各部门研究人员:
经2016年11月9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西安财经学院基层学术组织人才培养社会调查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西安财经学院
2016年11月18日
西安财经学院基层学术组织人才培养
社会调查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根据《西安财经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工作的原则意见》、《西安财经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本科实践教学工作的若干意见》(西财党字[2010]35号)、《西安财经学院大学生从事科学研究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西财院科字[2006]7号)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推进“科教协调,产学融合”工作开展,促进学生社会实践和调查能力的提升,形成课内教学、校外实习、社会实践、第二课堂等多课堂协同育人体系,全面助力太阳官网基层学术组织改革和高水平财经大学建设,设立以反映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和社情民意为主要内容的“基层学术组织人才培养社会调查研究项目”,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人才培养社会调查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调研项目”)面向太阳官网基层学术组织改革单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包括本科生和研究生。凡具备申请条件的在校学生均可提出申请,学校将择优予以资助。
第二条 项目经费按不超过总经费的30%,从二级学院基层学术组织改革专项经费中拨付,项目按照校级项目对待。教师指导学生开展调研项目,聘期考核中按照校级项目认定。
第三条 调研项目设置一般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项目。其中,一般项目的资助额度为1万元,重点项目的资助额度为2万元,重大项目的资助额度为3万元。
第四条 调研项目的完成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多不超过1年。
第五条 调研项目的设立程序为:
(1)经各学部研究提出,二级学院汇总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自愿提交项目申请书;
(3)组织专家评审;
(4)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审定,本科生申报项目报学校教务处和科研处备案,研究生申报项目报学校学科办备案;
(5)学校统一发布立项文件通知。
第六条 二级学院每年三月初,根据国家和区域发展战略,围绕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学科科研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定并发布调研项目的申报指南。
第七条 调研项目的申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2)太阳官网在校全日制学生;
(3)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开展社会调查研究的能力,能够承担实质性相关研究工作;
第八条 调研项目的指导教师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2)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或者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职务);
(3)具有指导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研究的能力,能够对学生的调研活动进行实质性指导。
第九条 调研项目的负责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其他调研项目的申请;调研项目一般由3-5人组成,指导教师1人,项目组成员同年度最多参与两个调研项目申请,指导教师每年度只能指导1个项目。
第十条 调研项目申请人按照二级学院发布的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研究领域或者资助范围进行申请。
第十一条 调研项目获准资助后,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在项目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研究任务;项目指导教师按照计划履行指导义务,获准立项的《申请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资助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在工作开始前按照申请书所提计划,制定详细计划(包括阶段计划、工作进程、预期阶段成果、经费预算等)。项目实施中期,项目负责人须提交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并接受考核;项目结束时,项目负责人还须提交研究工作总结及相关研究资料原件。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计划实施等的改变、以及提前结题或延长时限等变动,项目负责人须提出报告,经项目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科研处备案。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将对调研项目的进展情况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如发现在研的调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二级学院有权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资助经费、中止、直至撤消立项,追缴已拨经费:
(1)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2)未按预定计划进行调查研究,或研究水平明显低于预期要求,或无能力继续完成任务;
(3)未按要求申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二级学院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
(4)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调研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十五条 调研项目的经费管理根据《西安财经学院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调研项目的负责人及其成员按期完成调查研究工作后,应向二级学院提交结项申请。二级学院学术分委员会将对项目成果进行评议、组织鉴定。
第十七条 调研项目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向二级学院提交下列技术档案资料:
(1)调研项目的调研报告和结题报告;
(2)有调研项目(含项目立项编号)标注的学术论文或社会反响等成果,进行开发的项目还应提交样品或样机等;
(3)项目鉴定及评审意见、项目获奖证书及其它与本项目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
(4)项目实验、观测的全部原始数据资料(如实验记录本等);
(5)经费使用情况报表。
第十八条 调研项目的研究活动行为规范以及学术不端行为按照《西安财经学院科研行为规范及管理暂行办法》(西财院科字[2003]3号)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教务处、科研处和学科办。
国防中心 2016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