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中心各研究人员:
《西安财经学院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试行)》,经2017年3月28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请大家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国防中心
2017年4月5日
西安财经学院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陕西省深化科技改革实施方案》《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以及陕西省教育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就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太阳官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围绕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财经大学建设目标,进一步鼓励和促进太阳官网科技人员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规范太阳官网科技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利益,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提高学校社会服务能力和影响力。
第二条 科技成果指太阳官网教师和科研人员利用学校各种资源所取得的产权归学校所有的科学理论成果、应用技术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包括专利、论文、著作、研究报告、图纸等形式的知识产权。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承担学校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的名誉、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上述知识产权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资源保护,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有利于师生员工积极性的发挥。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六条 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决定权,但应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七条 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成功转化科技成果后,学校应对成果完成者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时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机制
第八条 为了加强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科研处、国资处、财务处、合作发展处、人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科转办”),统筹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收益管理工作,挂靠科研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公室作为学校科技成果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负责转让、许可、合作等转化形式的推进及审批工作,并从业务上指导科技成果转化经营单位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 科技成果由学校科研处进行成果登记,由国资处进行产权登记,以确认该成果的产权属性。
学校将建立统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信息服务平台,为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查询、统计、使用、对外宣传与对接转化服务提供便利。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信息服务平台由合作发展处负责建设、维护和信息更新。
第十条 国资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作价入股的股份等入账、预算、核算、分配等事宜;人事处负责相关人事制度制定及落实;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股权权益维护等工作由合作发展处负责。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使用、转化及处置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的转化包括如下方式:
(一)各种科技咨询服务(含智库服务);
(二)技术开发、服务、培训等;
(三)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许可;
(四)知识产权等科技成果转让;
(五)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可以通过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拍卖、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价格。协议定价的,须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期为15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管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其中以科技成果转让或许可方式转化的,须签订技术转让合同。
第十三条 对于向他人转让或许可的科技成果获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原则上实行分级审批:
(一)100万元以下,由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办公室审核,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
(二)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由学校院长办公会审批,学校党委办公会审定。
第十四条 对于向境外转让或独占许可的科技成果,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等其他科技成果转化事项,由校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审批,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的转让,须依照相关法律和规定执行并报批、备案。
第十五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横向科研合作按照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项目结余视为转化收益(应扣除成本),按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对完成项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
第四章 收益、分配与奖励
第十六条 职务科技成果由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将不低于90%的转化收益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2年内未转化的,采取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实施转化,将不低于80%的转化净收益(扣除成本后)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十七条 成果转移转化收益扣除对上述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发与成果转移转化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奖励与报酬的支出,计入单位当年工资总额,不受学校当年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学校工资总额基数。
第十九条 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形式奖励成果完成人的部分,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其获得分红或转让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条 学校正职领导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给予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任职半年内应及时予以转让;未转让的,任期内限制交易。股权限制交易的,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第二十一条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为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学校制定的成果转移转化奖励和收益分配办法给予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五章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保障机制
第二十二条 相关科研经费管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岗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1.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在全面履行受聘岗位职责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同意,可以参与学校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或在一定时间内专职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期满经考核后可仍回原单位工作。
2.获得的专利等知识产权,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学校专业技术人员可离岗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创办科技型企业:
1.由学校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单位和学校同意上报主管部门后,与学校签订协议,允许离岗在省内进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或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
2.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人员,按规定可保留人事关系,工龄连续计算,薪级工资按规定正常晋升,保留其原聘岗位技术岗位等级,符合职称评审条件,可进行职称申报评审。
3.离岗人员每年向科研处报告本年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具体情况,由科研处负责考核成果转化业绩,人事处负责职工考核等事项,考核结果由人事处备案。离岗期满后回原单位上岗,并享有与连续工作人员同等待遇。
4.离岗期间触犯国家法律和违反校纪校规者,学校可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改进科研设备采购管理 ,健全科研环境保障机制: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科研设备的:
1.审批程序:学校直接报省财政厅审批;
2.采购方式:根据陕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自行采购。
(二)使用非财政资金采购科研设备的:
1.不实行政府采购;
2.按照学校招投标管理办法进行采购。
(三)评审专家的抽取:
1.财政厅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的,经财政厅同意后可自行选择;
2.选择顺序:(1)代理机构专家库抽取(2)自行选择校外专家(3)自行选择校内专家。
(四)预算调整:
预算支出总金额不变,但采购预算的类型和金额发生变化,学校可自行调整并报主管单位备案。
(五)采购进口仪器设备
遵照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
第六章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年度报告机制
第二十六条 科研处每年3月1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许可、转让、作价投资以及推进产学研合作、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和奖励等情况,并对全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进行总结。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凡不按此执行的,所有后果由当事人自负。成果完成人私自将学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入股办企业的,学校将通过相关途径主张权利,并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对转让、许可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中出现纠纷的,应积极应对妥善处理;确因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原因引起的纠纷,由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科技成果自身原因(如技术不够成熟等)而给实施成果转化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成果转化者赔偿损失。
第三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有关人员、部门应及时向科转办、领导小组报告。对于特别重大的问题,学校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学校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职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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